哪些情形下,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?

问:哪些情形下,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?

答:依据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(试行)》第4.8.2项规定,经审核,符合登记条件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: (1)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; (2)申请人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; (3)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; (4)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; (5)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; (6)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,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; (7)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、土地租金、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; (8)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; (9)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,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; (10)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,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; (11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