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志花因保管不善,不慎将2014003679号、银国用(2007)第0506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 声明人:马志花
2023年03月30日
马志花因保管不善,不慎将2014003679号、银国用(2007)第0506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 声明人:马志花
2023年03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