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(胡皓森)
胡皓森 因保管不善,不慎将宁(2018)西夏区不动产权第006156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声明人:胡皓森  胡学燃(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