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(刘洋)
刘洋 因保管不善,不慎将宁(2017)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4975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声明人:刘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