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(张武)
张武 因保管不善,不慎将2011064863、银国用(2011)第2385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声明人:张武